这是很深的误解,诚然,权利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被贬抑的总趋势,并不代表中国古人对权利没有认识,反之还有较为深刻的一面,只是偏向了极端。
经义决狱试图揉合德与法的尝试在杨鸿烈看来是失败了,杨鸿烈先生在谈到经义决狱时考证到:考《汉书·艺文志》著录《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七录》作《春秋断狱》五卷,《隋书·终藉志》作‘《春秋决事》十卷,董仲舒撰,《唐志》作《春秋决狱》,《崇文总目》作《春秋决事比》都是十卷,大概在宋以后都佚失了。其实《唐律疏议》中对此似乎也有交待,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但是在某种意义上说,德礼和刑罚都是政教之用,真正的本是民众的福祉、社会的和谐、秩序的井然,德礼和刑罚都是为此而用的。这正是中华法系的独出优势。[19] (美)罗斯科·庞德著,陈林林译:《法律与道德》,第81页,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79] 转引自吴经熊著:《法律哲学研究》,第60—61页。犯十恶之罪的人不在此列。
从以上八议之人来看,主要还是从伦理道德方面考虑的,其中道德者居多。第二类道德规范包括那些极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的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对人们提出的要求则远远超过了那种被认为是维持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所必需的要求。[17]几乎都是围绕个人权利展开,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或者更中性地说是市场经济生产方式在法律上的肯认,废除了封建社会的贵族制和等级制,强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在法律上的平等和自由,维护现有的经济秩序,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等。
这是人类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人性实现的根本保障。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商鞅变法中有一条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舍此以外,实无其他用途。
[45]秦二世就更加不堪了,以诈伪夺位,让宦官亲权,严督责之术,行独制之威,重之以无道,坏宗庙与民,更始作阿房宫,繁刑严诛,吏治刻深,赏罚不当,赋敛无度,天下多事,吏弗能纪,百姓困穷而主弗收恤。我们这里不可能对这一公案详加讨论,只能按我们的理路进行论证,以另一种方式来展现我们对唯物史观的运用。
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与此同时,其他的法律也纷纷制订出来,由于中国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肯定不可能照搬或引用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建制,反而是大幅度地向西方法系倾斜,因为西方法系是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形成的,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有更多合拍之处。第三,商鞅明确表示背弃礼乐,蔑视慈仁,他说:辩慧,乱之赞也。权利与道德,是现阶段人性的两极表现,法律如果只是维护权利和规范权利,而对道德不闻不问,将导致一个畸型的社会。
凡此种种,都表明对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经济的认可,而且这种认可必然会表现在法制建设中。[48]庄襄王是秦始皇的父亲,他当政时吕不韦[49]为相,仍能有仁义之举,应该说坏不到哪里去。蒙罪者众,刑戮相望于道,而天下苦之。[24] 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初期都对商品货币关系抱有怀疑甚至敌视的态度,经列宁的战时共产主义一役后,断然祛除商品货币关系的做法停止了,但限制商品货币关系的做法一直是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标配。
其三,由于人们对财富的无限追逐,必然产生以损害他人利益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权利侵夺。近代中国的制度变化,虽然也由新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所引致,则是外力的强制性灌输,在特定的历史制衡下不失积极,却是被动的,历经磨难,未成正果。
当美国人在《独立宣言》中申明,人人生而平等,并有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等自然权利时,却遗忘了印地安人、黑人以至妇女也应享受同样的权利。例如把时间浪费在投票上可能是不理性,为我们可以免费使用的公共福利付钱是不理性的。
列宁在苏联刚建立时,就着手消灭商品货币,当时实行了战时共产主义,采取了一系列取消商品货币关系的措施,结果却使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经济混乱,物资紧张,严重威胁着新生的苏维埃。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促成道德堕落的因素有几。[30] 中国古代的法律或许要特殊一些,似乎总以刑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一点我们后面有交待。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55]马里旦从权利的利己性来警示西方文明的危机,他试图从上帝之手接过神授的权利,以期让权利变得崇高和伟大,不至于总是蝇营狗苟的利益算计。
[57] (美)乔·萨托利著,冯克利、阎克文译:《民主新论》,第458—459页,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文献通考·田赋考》上也说:秦开阡陌,遂得买卖。
此外,来自美洲(新世界)的财富(白银)源源涌入里斯本、加的斯、波尔多、鲁昂、安特卫普、阿姆斯特丹、布里斯托尔和伦敦等城市,养育了这一正在成长的国际市场。可见,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改变着人们的财产关系和财产观念,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对法律关系的冲击也最大,这是唯物史观在法律关系中的必然反映。
商鞅在秦国变法,前后二十年左右,即有理论准备,又有舆论造势,依次推进,成其大功。《史记·商君列传》[10] 这让我们想起改革开放初期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单纯的一个土地所有制方式的改变,成为中国改革的先声,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由于商品交换的出现,产生了人们生产能力的有限与消费无限扩大的矛盾,这一矛盾表现在人们的社会行为中,就是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就是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是人们对财富的疯狂追逐。颁行不久就暂缓实行,次年政府部门又奏请重新统筹编纂,其实是束之高阁。[33] 参见本书第一章、第四节、二。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建立的全过程,不仅证明了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经典论断。
我们从生产方式尤其是商品交换方式的变化中来说明人性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的表现,我们也认同商品生产方式越发展,人性越向物质利益(权利)方面倾斜,但是人性的表现是多方面的,道德伦理关系即是其中的重要方面,法律不能在维护人们物质利益的时候,忘记对道德伦理的维护,法律更不能在处理人们物质利益恶的对立的时候,对道德伦理中恶的对立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由此二者衍生出的形形色色的各种欲望和情感变化,是随着人类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的。
第二个例子:作为近代古典经济学奠基人的亚当.斯密这样描述:在既无国外贸易又无精良制造业的农村,一个大地主,对维持耕作者所剩余的大部分土地生产物,既无物可以交换,就无所谓地把它花费于乡村式的款客。[49] 吕不韦编了本《吕氏春秋》,时人多认为他是杂家,郭沫若先生认为他儒家的成份更多一些,而且在政见上与赢政大有冲突。
而且进一步强调: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
商品货币关系的出现,让人们作为不同物品的所有者而彼此对立,使人们之间出现了物质互换的对立统一关系,这种对立统一,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社会产品的多样化和丰富化。对于权利的警觉也让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萨托利看到:我们却想方设法把自己不愿承受的担子转嫁给别人。[36] (美)威尔·杜兰著,幼狮文化公司译:《世界文明史—文艺复兴》,第五卷,第404页,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其后的变法分期实施,总体上也算顺利。
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与时俱进,具有日益增长的势头,商业的发展促成了许多工商业都市的形成,贸易往来也向越来越广大的区域拓展。
在法律关系上,也避免不了物质利益的污染,徇私枉法、贪赃受贿、原告—被告皆吃,使法律形同虚设。其二,由商品交换而起的权利关系,在互利双赢的前提下,仍有彼多我少、我多彼少的争执。
结果是中国经济一路狂奔,很快就将登顶世界了。[43]白纸黑字,岂能洗刷。